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但如何确立量刑标准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1996年,最高法院发布1996年第30号文件,对该标准进行了界定: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7.25万元)、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72.5万元)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这个标准在实践中受到了批评,严重背离了经济实践。长期以来,企业、税务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对此问题多次提出争议。
最近最高法院终于就此问题正式发布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定义了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1、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依法定罪;(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3、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812.5万元)
本文重点介绍原财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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